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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任益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皖06民初126号
案件名称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任益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任益松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6民初126号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佳迪,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超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益松,男,197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任益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春杰 审 判 员 李 森 审 判 员 郑泽恩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祁 伟 书 记 员 刘玉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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