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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东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11081号
案件名称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东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东东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沪0104民初11081号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李如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誉,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明珠,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东东,女,汉族,住湖南省。

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戈尔公司)与被告王东东、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雅戈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誉,被告寻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楠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王东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审理中,雅戈尔公司当庭申请撤回对寻梦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雅戈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王东东立即停止侵害第XXXXXXXX号“/”、第XXXXXXXX号“YOUNGOR”注册商标(以下简称涉案两商标)专用权;

2.王东东赔偿雅戈尔公司经济损失100,000元;

3.王东东赔偿雅戈尔公司维权合理费用2,165元(含律师费1,500元、公证费600元、侵权商品购买费65元)。

审理中,因确认涉案侵权行为已停止,雅戈尔公司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事实和理由:雅戈尔公司系涉案两商标专用权人。

多年来,雅戈尔公司及旗下商品获得各种荣誉。

王东东在“拼多多”网络购物平台开设的“星辰海阁”店铺(以下简称涉案店铺)销售侵犯涉案两商标的衬衫,侵犯了雅戈尔公司的商标权益,请求判如所请。

王东东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2月14日、2015年10月7日,第XXXXXXXX号“/”、第XXXXXXXX号“YOUNGOR”商标先后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人均为雅戈尔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均包括第25类“服装”,涉案两商标目前均在有效期内。

2020年6月,在福建省泉州市海峡公证处公证员和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查看了其在“拼多多”网络购物平台的涉案店铺内以60元(售价65元,使用了5元无门槛商品券)购买的名为“雅戈尔长袖衬衫男士高档商务休闲职业正装大码格子条纹免烫白衬衣”商品(以下简称涉案商品)的商品销售页面及购买记录,随后公证处对购买的实物进行查看、封存。

涉案商品实物显示,其领标处使用了“/”标识(以下简称被控侵权标识一);

外包装袋、吊牌处均使用了被控侵权标识一、“YOUNGOR”标识(以下简称被控侵权标识二)。

2020年8月3日,福建省泉州市海峡公证处对此出具了(2020)闽泉海证内字第9240号公证书。

审理中,雅戈尔公司经比对认为,被控侵权标识一、二分别与涉案两商标相同;

并且,涉案商品与其生产的正品衬衫相较有多处不同,并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

另查明,寻梦公司系“拼多多”网络购物平台的经营者,其提供的涉案店铺信息显示,该店铺的经营者为王东东,目前未关店;

其提供的涉案商品信息显示,涉案商品于2020年6月21日被平台禁售;

截至禁售日,涉案商品实际成交销售数量为1,693件,销售金额为107,177.20元,已售商品名称全部包含关键词“雅戈尔”。

又查明,雅戈尔公司为取证维权而支出公证费600元、律师费1,500元。

本院认为,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雅戈尔公司系涉案两商标的权利人,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亦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本案中,涉案两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包括服装,与雅戈尔公司公证购买的衬衫属于同一种商品。

同时,未经雅戈尔公司许可,涉案商品的外包装袋、吊牌、领标处使用了与涉案两商标相同的被控侵权标识一、二,且涉案商品与正品存在差异,应当认定为侵犯涉案两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王东东销售上述涉案商品,且未能提供合法来源,构成对涉案两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王东东销售了侵犯涉案两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雅戈尔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鉴于其未能证明因被侵权所受损失及王东东因侵权所获利益,本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性质,涉案商品的售价、销量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

关于雅戈尔公司主张的公证费、律师费,本院认为该些费用确系其维权开支且主张金额合理,应予以支持。

关于雅戈尔公司主张的侵权商品购买费,本院认为该费用确系其维权开支,将根据其实际支出的购买费金额予以支持。

王东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东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2,000元;

二、被告王东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维权合理费用2,160元;

三、驳回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71.65元,由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47元、被告王东东负担724.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  陈亦雨书记员  房佳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第十六条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商标的声誉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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