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281民初6685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龙井茶管理协会,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游红英,该协会常务副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海波,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良雄,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姚市阿华茶叶行,住所地:余姚市巍星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方建华,男,197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梨洲街道上王岗村方家58号。
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杭州市西湖龙井茶管理协会诉被告余姚市阿华茶叶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杭州市西湖龙井茶管理协会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并承诺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市西湖龙井茶管理协会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