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1106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瑾瑜,上海市朝阳综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亿加通讯经营部,经营场所上海市闵行区。
经营者:沈旺,男,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闵行区亿加通讯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7.50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亦雨书记员 房佳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