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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春玉、深圳恒锋电器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4845号
案件名称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春玉、深圳恒锋电器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春玉;深圳恒锋电器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4845号原告: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伦,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春玉,女,197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金市。

被告:深圳恒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陈冬发。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升,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春玉、深圳恒锋电器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

2021年7月19日,原告以另案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钱建亮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冯佳楠书 记 员 冯佳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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