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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阿美商贸有限公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陕民申2521号
案件名称西安阿美商贸有限公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西安阿美商贸有限公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民申252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旭新,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瑜伶,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西安阿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高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东,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磊,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再审申请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州老窖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阿美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美商贸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知民初6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泸州老窖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针对涉及泸州老窖公司的同一批相类似案件“同案不同判”,本案侵权产品数量为36瓶,相比较一般侵犯商标权情节更严重,且属重复侵权,原审法院仅判赔50000元严重有失公平,法律适用错误。

综上,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赔偿经济损失250000元;

一审和再审的诉讼费用由阿美商贸公司承担。

阿美商贸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一审判决作出后泸州老窖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经生效,说明其对一审判决是认可的,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我国民诉法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

即当事人首先应当选择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内的常规救济程序,通过民事一审、二审程序寻求权利的救济。

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如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对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的当事人,一般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纵不守诚信的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从而使得特殊程序异化为普通程序,这不仅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

本案中,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阿美商贸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泸州老窖公司第1719161号注册商标专用的行为,赔偿泸州老窖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泸州老窖公司并未对此提起上诉,一般应视为接受一审判决结果。

此种情况下,对泸州老窖公司的申请再审事由依法不予审查。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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