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民申252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孟凡武,原西安市新城区逸致贸易商行经营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孟凡武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觅客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知民初6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孟凡武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孟凡武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孟凡武撤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