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0知民初86号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香山街社区文昌南街**东部工业区**401。
法定代表人:李华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峰,江苏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睿,河北张克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市广阳区永丰道拾里繁花饭店,,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永丰道建平里张继忠家)。
经营者:郭楠。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亮,河北乾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市广阳区永丰道拾里繁花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
原告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