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2知民初147号原告:宿州市涛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法定代表人:袁文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冠男,北京市道可特(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即墨区聚鑫网络工作室,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经营者:方高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州市涛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即墨区聚鑫网络工作室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州市涛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即墨区聚鑫网络工作室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宿州市涛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