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江津区主题纯刻歌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渝05民初826号
案件名称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江津区主题纯刻歌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市江津区主题纯刻歌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渝05民初826号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琴政路798号11栋27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961565942。

法定代表人:李豪殷,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淼,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举,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江津区主题纯刻歌城,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燕窝穴街119号明月香山1幢,9幢,吊二层、吊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5U4AG474。

投资人:钟伟,男,汉族,1957年5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唱文化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江津区主题纯刻歌城(以下简称“主题纯刻歌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好唱文化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淼,被告主题纯刻歌城投资人钟伟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好唱文化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1727497号“”、第829942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立即销毁或清除相关侵权标识及装潢,删除相关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中侵权文字、图片等内容;

2.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上述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0万元;

3.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依法享有第11727497号“”、第11727503号“”、第8299448号“”和第8299429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核定服务项目均为第41类:文娱活动;

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

提供卡拉OK服务;

安排和组织音乐会等。

上述商标目前合法有效,并已形成了巨大的品牌价值和商业利益。

“纯K”是原告汇聚中国大陆及港澳台多家实力企业连续多年投入大量资金精心打造、开发、经营的全新概念KTV品牌。

“纯K”品牌从设备、到装修、到饮食、到酒水品质、到服务,每个细节都以行业的最高标准,追求尽善尽美的卓越品质,提供高品质娱乐享受,拥有良好的客户口碑,也获得越来越多加盟商的认可,相继在深圳、东莞、上海、杭州、北京、成都、重庆等地开设门店数十家,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已成为卡拉OK服务行业中极具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品牌。

经调查,被告主要提供卡拉OK服务,与原告上述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相同。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提供卡拉OK服务的经营门店的店招、室内装潢、营业用品、广告宣传等处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侵犯了原告上述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另外,被告在经营活动及广告宣传中突出使用“纯K”标识,极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为其与原告存在许可使用、关联企业等特定联系。

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诚实守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非法攀附和利用原告“纯K”商誉,以不正当的手段谋取高额利润,且侵权时间长,主观恶意明显,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及品牌价值、商誉损害。

故原告诉至贵院,提出如上诉请,恳请判如所请。

被告主题纯刻歌城答辩称,1.首先向原告表示道歉,被告确实是因为工作的失误没有将细节性的东西处理好。

原告指控被告第二次商标侵权,被告不是法律专业人士,法律知识比较欠缺,很多方面都没注意到。

2018年侵权的时候来法院进行调解,我方律师当时也在一起商量,确定的5万元违约金;

2.关于赔偿的问题,现在娱乐行业的经营确实不容易,被告的经营场所也比较小。

原告请求赔偿损失20万元,被告确实无法赔偿,只能在5万元以内协商,希望原告可以接受;

3.被告没有恶意侵权的想法和意识,也没有实施恶意侵权,被告在上次侵权之后所使用的标识也是经过原告同意和准许,只是现在没有证据,也说不清楚为什么还挂在那里。

希望原告可以准许被告继续保留现在使用的“六角星”图案。

因为这个店招是上次侵权案件和解时,我方手绘的一个“六角星”草图,原告当时是同意我们使用的;

4.上次案件诉讼纠纷和解之后,我们经过细致的盘查处理,已经全面整改处理了。

只是线上的信息需要时间撤下来,目前没有消除干净也是有原因的。

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及抗辩意见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

本院对原、被告双方所举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认可,至于证据的证明力将结合全案事实综合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商标网显示,申请/注册号为8299429“”商标的申请人为原告好唱文化公司,商品/服务显示为安排和组织音乐会、电视文娱节目、电影剧本编写、电影制作、教育、节目制作、俱乐部服务、提供卡OK服务、文娱活动、作曲等,国际分类第41类,申请日期为2010年5月14日,专用权期限为2021年6月14日至2031年6月13日。

2014年4月14日,案外人广州市苏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11727497号“”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2014年4月14日至2024年4月13日,核定服务项目(第41类):教育;

安排和组织音乐会;

电影制作;

电视文娱节目;

作曲;

文娱活动;

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

电影剧本编写;

提供卡拉OK服务;

节目制作(截止)。

2015年12月13日,珠海横琴新区合众联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受让取得上述商标专用权。

2017年5月10日上述商标注册人变更为原告好唱文化公司。

好唱文化公司为证明其注册商标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价值,提交了网易新闻、凤凰网、新浪深圳、深圳晚报等网站报道、纯K官网全国门店查询结果、好唱文化公司分别与郑伟锋、汤俊生、李旭毅签订的《纯K经营指导合同》和附属协议以及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等证据。

2020年9月8日,原告采用可信时间戳的取证方式对被告经营场所中使用涉案商标的情形进行了保全。

被告的经营场所外墙上使用了“”、“主题纯”的标识,被告经营场所门上的装饰有“”标识,被告的收银台背景墙上使用了“”标识、悬挂有“江津主题纯K”牌匾,点歌操作面板上、包房桌上的操作设备、消防示意图标识有“”字样,名片上使用了“纯KTV”字样。

2021年4月22日,原告采用可信时间戳的取证方式对被告在美团APP上使用涉案商标的情形进行了保全。

被告经营的店铺名称为“主题纯KTV”,图片上显示被告经营场所的外墙上使用了“主题纯K”字样和“K”的标识,被告经营场所的门上装饰有 “”的标识,包房内显示屏上方滚动播放着“欢迎光临主题纯K”的字样。

2020年9月20日、2020年11月10日被告针对美团用户的评论,商家回应如下内容:“亲爱的顾客,您的信任是纯K最大的欣慰,希望纯K能给您带来一份惊喜与快乐”。

2020年8月7日美团用户“paf638224813”消费后留言:“很不错,一放假就去纯K,同学们唱歌的首选”。

2020年11月17日,美团用户“维大宝豆奶”消费后留言:“忠实粉丝,聚会老地方,纯K”。

庭审中,原告向法院提交了(2018)渝北证字第8615号《公证书》与《和解协议书》,该公证书的取证时间为2018年6月19日,针对该次侵权行为双方达成了和解,和解协议主要内容为: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享有的第11727497号“”、第11727503号“”、第8299448号“”、第8299429号“” 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于2019年2月28日前销毁或清除相关侵权标识及装潢,删除美团、大众点评等相关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中的侵权文字、图片等内容;

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万元;

被告保证今后不再从事侵犯原告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任何行为,否则,每发生一次,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万元等。

原告提交上述证据以证明被告本次侵权行为系恶意侵权,在本案中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

同时原告还提交了商标许可使用的《纯K经营指导合同》,以证明原告的商标许可使用费用。

被告向法院提交了《和解协议书》以及整改后经营场所内外使用相关标识的情形照片打印件,以此证明原、被告双方约定如被告再次实施侵权行为,应当向原告支付5万元违约金的事实,以及被告整改后的经营场所内外的情形。

另查明,原告原企业名称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变更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本案系商标侵权纠纷。

原告好唱文化公司依法取得的第11727497号“”、第8299429“”注册商标在有效期内,其在核定服务范围内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权行为。

本案中,被告KTV店铺在其营业场所外墙上使用了“”、“主题纯”的标识;

店内装饰、收银台背景墙上使用了“”标识、悬挂有“江津主题纯K”牌匾;

点歌操作面板上、包房桌上的操作设备、消防示意图标识有“”字样;

名片上使用了“纯KTV”字样等,以及被告在美团APP上载信息使用了“”字样或图形标识,这些标识起到了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

被告服务场所为KTV娱乐服务,与原告权属商标中提供卡拉OK服务为相同服务类别。

经比对,原告第11727497号注册商标“”与被控侵权标识“”均为文字加字母组合方式,被控侵权标识与原告商标在视觉上无差异构成相同。

原告第8299429“”注册商标系图形商标,被控侵权标识“”、“主题纯”、“纯KTV”完整包含了原告图形商标“”,差别仅在于两个背靠背“K”的连接方式和距离进行了调整,存在细微差异,与原告权利商标构成近似标识。

在原告已举示相应证据证明其“纯K”品牌有一定知名度与影响力的情况下,涉案店铺在同一类卡拉OK服务上使用被控侵权标识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服务有许可使用等特定联系,容易引起混淆,属于商标侵权行为,被告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通常情况下,反不正当竞争法单独就扰乱经营秩序,破坏竞争关系,损害竞争者合法利益及其他法律主体法益提供法律保护,如若侵权行为已为商标法等知识产权专门法进行调整,并适用商标法认定构成商标侵权,且权利人所获赔偿额度足以弥补其经济损失,则该侵权行为应不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调整。

因此,对原告主张针对被告不正当竞争行为提出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应予驳回。

关于被告如何承担侵权责任问题。

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原、被告双方曾于2018年就被告在经营活动中侵犯原告“纯K”商标发生纠纷,并在诉讼中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约定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享有的“纯K”系列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于2019年2月28日前销毁或清除相关侵权标识及装潢,删除美团、大众点评等相关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中的侵权文字、图片等内容,但是,现存于被告经营场所和网络上载信息的各种侵权标识,是被告至本案诉讼发生时并未完全、彻底地清除或删除过去使用的侵权标识,或者文字、图案,还是被告在其经营场所重新悬挂、安装、上载使用,被告对此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无论哪种情形,被告在没有完整、彻底执行前述诉讼依和解协议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情况下,时隔一、二年,又发生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情形,其主观恶意明显。

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关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上述方式确定的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的规定,依法对被告适用惩罚性赔偿。

基于原告举示的与案外人签订的《纯K经营指导合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以及商标使用许可费支付凭证,原告的商标使用许可费一般为一年7.6万元,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知名度、商业价值、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侵权行为持续时间(二年多)、被告主观过错程度(恶意),以及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综合确定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为7.6万元的1.3倍即9.88万元,该经济损失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市江津区主题纯刻歌城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第11727497号“”、第8299429“”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清除经营场所中的涉案侵权标识,删除美团网站上的侵权文字及图案;

二、被告重庆市江津区主题纯刻歌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9.88万元;

三、驳回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00元,被告重庆市江津区主题纯刻歌城负担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