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铜仁市碧江区惠友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黔03民初436号
案件名称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铜仁市碧江区惠友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铜仁市碧江区惠友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民初436号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661952860。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文彬,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洁,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铜仁市碧江区惠友便利店,经营场所:铜仁市碧江区灯塔办事处中天御景B段商业-2-B-2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602MA6HKC1H0B。

经营者:杨永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来发,贵州黔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龙林,贵州黔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铜仁市碧江区惠友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受理。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10000元。

其后,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多交的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其向本院申请退还。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