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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潘自凤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7民初271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潘自凤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潘自凤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民初271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自凤,女,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南岗乡朱曹村。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潘自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准许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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