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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祥苑茶业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国曦茶叶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闽02民初667号
案件名称华祥苑茶业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国曦茶叶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祥苑茶业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国曦茶叶有限公司;武夷山市郑记岩茶厂;厦门市叁度足浴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2民初667号原告:华祥苑茶叶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观音山台东路62号华祥苑大厦23楼。

法定代表人:肖文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美,福建权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丁荣,福建权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国曦茶叶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槟榔路69号10楼1001室C区。

法定代表人:谢跃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意,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夷山市郑记岩茶厂。

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武夷山市武夷接到天心村桂林。

法定代表人:郑胜林,经理。

被告:厦门市叁度足浴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341号1层H2室、2J室。

法定代表人:张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意,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祥苑茶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国曦茶叶有限公司、武夷山市郑记岩茶厂、厦门市叁度足浴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

2021年7月15日,原告华祥苑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变更诉讼请求后,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祥苑茶叶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祥苑茶叶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华祥苑茶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叶鑫欣)审 判 员 (谢爱芳)审 判 员 (王 辛)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陈颖 欣)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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