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知民初325号原告:德州春明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
法定代表人:霍德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贺,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武县禾润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
法定代表人:高远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开封市通许县豫冠机械厂,经营场所河南省开封市通许县竖岗镇裴庄村,经营者郭卫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珍,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强,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德州春明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成武县禾润农机销售有限公司、开封市通许县豫冠机械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9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开封市通许县豫冠机械厂对涉案名称为“一种同步自走式大蒜联合收获机”(专利号:ZL201720892010.X)实用新型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宣告无效的请求,并于2021年7月16日被受理。
被告开封市通许县豫冠机械厂向本院申请本案中止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效力处于不稳定状态,本案的审理必须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结果为依据,在审查决定书作出之前,本案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