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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伊军淼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10知民初131号
案件名称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伊军淼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伊军淼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知民初131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中大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刘化霜,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双,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强,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伊军淼(“喜洋洋饺子馆”经营者),住许昌市魏都区。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伊军淼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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