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知民初372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淑真、王治国,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襄城县好好多购物广场,经营场所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汾陈乡汾陈村。
经营者:关明德。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襄城县好好多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