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知民初70号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滨河路483号。
法定代表人:李月婵,该协会副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峰,河北维民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园园,河北维民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和县玉岭小磨香油门市,经营场所: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金贸区和西路2号东南角。
经营者:侯战军。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被告南和县玉岭小磨香油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