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5民初2081号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 S.A.),住所地卢森堡1118卢森堡市阿尔德兰根路23号。
法定代表人:奥托·布吕德雷(Otto Bruderer),常务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举,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綦江区立渝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石佛岗113号1栋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5YPTLH5B。
法定代表人:李慧琴。
    被告:重庆市綦江区世纪实业中心(普通合伙),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石佛岗113号1栋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7339479554。
投资人:张毅。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 S.A.)与被告重庆市綦江区立渝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市綦江区世纪实业中心(普通合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
2021年6月1日,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S.A.)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 S.A.)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 S.A.)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