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4民初63号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丰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锋,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军,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梅县丙村龙凯眼镜店。
经营者:刘凯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少彬,广东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梅县丙村龙凯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7月1日收到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邮寄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为50元(该款已由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预交23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由本院退回2275元给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黄伟玲审 判 员 叶自辉审 判 员 罗锡芳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法官助理 苏建东书 记 员 钟利花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4民初63号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丰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锋,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军,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梅县丙村龙凯眼镜店。
经营者:刘凯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少彬,广东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梅县丙村龙凯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7月1日收到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邮寄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为50元(该款已由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预交23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由本院退回2275元给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