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民初979号之二原告:重庆峰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江路18号3-1、4-1(工业设计中心)3-9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059865316G。
法定代表人:谈雪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潇,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胜,男,该公司营销经理。
被告:大足区友群灯饰厂,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新工业园区龙西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5MA60506Y1N。
经营者:陈小离,女,汉族,1976年1月29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忠,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峰森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足区友群灯饰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受理。
本案审理中,被告大足区友群灯饰厂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涉案ZL201930419492.1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并向本院申请中止本案的审理。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鉴于被告大足区友群灯饰厂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并已被受理,且其所提供的证据极有可能影响涉案专利的稳定性,故本案有必要中止审理,遂裁定本案中止审理。
现原告于2021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峰森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原告重庆峰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