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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兴兰、广平县玉望日用百货经销处专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冀01知民初823号
案件名称王兴兰、广平县玉望日用百货经销处专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兴兰;广平县玉望日用百货经销处

案由

案由专利合同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知民初823号原告:王兴兰,女,1977年8月14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松,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羿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平县玉望日用百货经销处,地址: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南韩村乡大未庄村。

经营者:孙玉兴。

原告王兴兰与被告广平县玉望日用百货经销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一案,原告王兴兰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兴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兴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兴兰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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