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钧思豪贸易有限公司、蔡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7民初26303号
案件名称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钧思豪贸易有限公司、蔡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钧思豪贸易有限公司;蔡友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307民初26303号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松坪山齐民道**宇阳大厦**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1898915P。

法定代表人:郑伟添,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袁梦,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林,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钧思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黄阁坑社区大围工业区**易达辉厂房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7QY05L。

法定代表人:蔡友。

被告:蔡友,男,198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湖南省湘潭县。

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钧思豪贸易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被告一)、蔡友(以下或简称被告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林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深圳市钧思豪贸易有限公司、蔡友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一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9843775号“”、第9843776号“”、第20463508号“”、第1983699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被告一、被告二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含合理费用);

3.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原告当庭撤回对第20463508号“”、第19836994号“”注册商标的诉讼请求。

被告一、被告二均未到庭、未答辩、未举证。

本案相关情况一、原告主张保护的商标:第9843775号“”注册商标、第9843776号“”注册商标,注册人均为雷桂斌,核定使用商品均第9类,包括电池等,现均在有效期限内。

二、原告与上述注册商标的关系:原告经上述商标注册人雷桂斌许可,获得第9843775号“”、第9843776号“”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并有权以自己名义维权,包括但不限于发律师函、行政投诉及查处、诉讼、办理公证手续、协商和解、曝光侵权信息、要求停止侵权并获得赔偿、刑事打击等。

授权期限分别为2014年2月7日至2024年2月6日、2012年10月14日至2022年10月13日。

上述第9843775号“”、第9843776号“”商标现商标权人为深圳七千猫设计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授权原告在中国大陆区域内,针对侵犯上述商标的侵权案件,以自己的名义采取民事诉讼,授权期限及范围为截止2020年8月6日前,已以原告为主体(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报案人、原告等)向有关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报案、立案。

三、被告的具体侵权行为:根据(2019)粤韶韶州第10562号《公证书》显示,2019年10月15日,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嘉媚在阿里巴巴“深圳市钧思豪贸易有限公司”网店内以121元购买了2个“适用充电宝sense8罗马仕30000毫安正品原装双向快充七千猫爱”商品。

2019年10月17日,广东省韶关市韶州公证处工作人员代为签收了一个圆通速递快递包裹,运单号码为YT4141224000790,经公证员邓某及公证员雷某现场检查,该包裹外包装未发现异常,无破损、拆封痕迹。

2019年10月22日,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嘉媚来到韶关市韶州公证处,在公证员的监督下现场开拆包裹对包裹内的物品进行查看,并由公证员对包裹内的物品进行拍照,之后公证员对该包裹重新进行包装并封存交给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嘉媚保管。

经当庭开拆封存的实物,内有纸盒包装商品2个,商品名称“移动电源”,纸盒包装上印有“”标识,包装盒内有一个白色移动电源,移动电源印有“”、“”标识。

经比对,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主张保护的第9843775号“”、第9843776号“”相同。

四、被控侵权标识是否有合法来源:无相关证据证实。

五、原告的经济损失有无具体证据证实:无直接证据。

六、原告的合理费用有无具体证据证实:公证产品购买费121元。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1.原告提交了广告合同、新闻报道及京东、苏宁、国美页面打印件、荣誉证书等,用于证明原告商标的知名度。

2.被告一成立于2018年7月13日,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蔡友,股东为蔡友,经营范围为电子产品、塑胶制品、建筑材料、机械设备、金属材料、五金制品、日用百货、家具、电器、针制品、塑胶原料、玩具、服装、鞋帽、劳保用品、酒店用品、化妆品、工艺美术品、玻璃制品、通讯设备、纸制品、初级农产品的销售,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判决结果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案件。

原告经商标注册权人雷桂斌许可,获得第9843775号“”、第9843776号“”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及维权权利,在授权期限内原告对于侵害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原告提交的(2019)粤韶韶州第10562号《公证书》及公证实物显示,被告一在其经营的阿里巴巴“深圳市钧思豪贸易有限公司”网店内销售了带有“”、“”标识的移动电源,该标识与原告主张保护的第9843775号“”、第9843776号“”构成相同,且被控侵权商品与原告主张保护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类商品,故被控侵权商品属于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被告一销售涉案侵权商品且无合法来源,已构成商标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告二作为被告一的唯一股东,在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鉴于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被告侵权所遭受的损失及被告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情况,本院综合考虑原告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

原告当庭撤回对第20463508号、第19836994号注册商标的诉讼请求,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被告一、被告二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消极应诉的不利后果,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案件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钧思豪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9843775号“”、第984377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深圳市钧思豪贸易有限公司、被告蔡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8000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原告已缴纳),由被告深圳市钧思豪贸易有限公司、蔡友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