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7民初576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市巴特利大街**。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郫县开宁本色服装店,住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镇一里阳光街**div> 经营者:钟莉。
原告利惠公司与被告郫县开宁本色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并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利惠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利惠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撤回对郫县开宁本色服装店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在缴费期限内撤诉,不再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