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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的狮贸易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唯乐游泳池设备有限公司、东莞市泳乐游泳池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723号
案件名称宁波海的狮贸易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唯乐游泳池设备有限公司、东莞市泳乐游泳池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海的狮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唯乐游泳池设备有限公司;东莞市泳乐游泳池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723号原告:宁波海的狮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法定代表人:王伟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力,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泳乐游泳池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

法定代表人:卢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东莞市唯乐游泳池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

法定代表人:冷雄,该公司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伦,北京市安通(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成,北京市安通(东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宁波海的狮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泳乐游泳池设备有限公司、东莞市唯乐游泳池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波海的狮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宁波海的狮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海的狮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330.92元,减半收取计11665.46元,由原告宁波海的狮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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