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知民初233号原告:叶根林,男,196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莎莎,浙江常青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霸州市凤莲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胜芳镇廊大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吕宝家,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兵,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叶根林与被告霸州市凤莲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叶根林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根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根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叶根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