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知民初678号原告:王宝全,汉族,住河北省霸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欢,河北天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茹,河北天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霸州市煜众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霸州市胜芳镇廊大路西。
法定代表人:邢英发。
原告王宝全与被告霸州市煜众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
原告王宝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宝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