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5民终20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会宁,女,199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赵氏厨卫配套批发商行,经营场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古楼办事处香江市场向阳路24号。
经营者:赵纪军,男,198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上诉人郭会宁因与被上诉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聊城市东昌府区赵氏厨卫配套批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20)鲁1581民初2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会宁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郭会宁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会宁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郭会宁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