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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会宁、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15民终2025号
案件名称郭会宁、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郭会宁;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聊城市东昌府区赵氏厨卫配套批发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5民终20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会宁,女,199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赵氏厨卫配套批发商行,经营场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古楼办事处香江市场向阳路24号。

经营者:赵纪军,男,198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上诉人郭会宁因与被上诉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聊城市东昌府区赵氏厨卫配套批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20)鲁1581民初2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会宁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郭会宁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会宁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郭会宁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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