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1民初1422号原告:郭燊,男,汉族,1994年8月28日出生,住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
被告:沈阳权之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和平区青年大街**(2311)。
法定代表人:张红玉。
原告郭燊与被告沈阳权之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关于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审理过程中原告郭燊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退还原告25元。
审判长 宋 喆审判员 葛 钧审判员 林晓楠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法官助理朱琳书记员韩逸橦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