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975号原告:温州红龙工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
法定代表人:杨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元良,杭州斯可睿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珠海市乐一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肖某1。
原告温州红龙工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乐一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ד皮带热压机”】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月××日立案。
温州红龙工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无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温州红龙工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