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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徐州金马五金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3民初163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徐州金马五金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徐州金马五金经销处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民初163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子伟,江苏彭城(新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奕辰,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金马五金经销处,住所地徐州市东兴物资市场北3号楼区1.34号。

经营者:马昌山。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金马五金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对本案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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