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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威(延吉)啤酒有限公司、哈尔滨鲁江啤酒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13民初367号
案件名称百威(延吉)啤酒有限公司、哈尔滨鲁江啤酒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百威(延吉)啤酒有限公司;哈尔滨鲁江啤酒有限公司;山东青源啤酒有限公司;泗阳县众兴镇梦雅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3民初367号原告:百威(延吉)啤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吉林延吉国际空港经济开发区冰川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程衍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回亮,上海嘉之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孝朋,上海博问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鲁江啤酒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哈尔滨冰川啤酒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第四大道1629号A2栋1-5层26号1层101。

法定代表人:吴希宝,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飞,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青源啤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邑临盘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唐吉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泗阳县众兴镇梦雅超市,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经济开发区东区国际商业城6幢14号。

经营者:朱超,男,1983年9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3198309280411,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众兴镇众东居委会五组93号。

原告百威(延吉)啤酒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鲁江啤酒有限公司、山东青源啤酒有限公司、泗阳县众兴镇梦雅超市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百威(延吉)啤酒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青源啤酒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百威(延吉)啤酒有限公司将其诉讼请求第3项、第4项、第5项、第6项合并变更为“请求判令哈尔滨鲁江啤酒有限公司、泗阳县众兴镇梦雅超市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万元。

”原告百威(延吉)啤酒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哈尔滨鲁江啤酒有限公司、泗阳县众兴镇梦雅超市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哈尔滨鲁江啤酒有限公司和被告泗阳县众兴镇梦雅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百威(延吉)啤酒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本案全部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百威(延吉)啤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百威(延吉)啤酒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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