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民初409号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沛县汇伦百货商行经营者:闫武全。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沛县汇伦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