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1民初14155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东元路8号。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丰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刘老公庄东侧(北京英特塑料机械总厂)4幢4层8063。
法定代表人:薛荣花。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丰聆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