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10民初10414号 原告:赛饰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696号9幢302-023室。
法定代表人:沈晶晶,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同昊,上海市中联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毛冬娟,上海市中联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薇,女,198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被告:苏禹聪,男,198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赛饰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黄薇、苏禹聪、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
原告赛饰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赛饰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赛饰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4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赛饰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