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5民初57363号原告:欧米茄有限公司(OmegaSA),住所地瑞士联邦比尔市雅各布-斯塔姆普利大街96号。
法定代表人:赖纳德.伊什利曼。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辰,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鸿港华业(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刘秋华。
原告欧米茄有限公司(OmegaSA)与被告鸿港华业(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欧米茄有限公司(OmegaSA)在本院通知其交纳案件受理费后,仍不交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原告欧米茄有限公司(OmegaSA)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