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1民初1047号原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曾某(TSENG,HUI-YIN),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五常市某大卖场,经营场所黑龙江省五常市牛家镇。
经营者:郝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五常市某大卖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某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