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05民初5035号之一原告:江门市新会区新宝堂陈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侨光北路11号120-1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6771351427。
法定代表人:黄卓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法人、余万臻,均系广东广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恒永堂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自编1号楼)X1301-G022114(集群注册)(JM),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UW7GR7Q。
法定代表人:苏健豪。
原告江门市新会区新宝堂陈皮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恒永堂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6日立案,原告江门市新会区新宝堂陈皮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门市新会区新宝堂陈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属于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新会区新宝堂陈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为440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申请费3020元,由原告江门市新会区新宝堂陈皮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