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2民初48号原告:济南吴江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一路88号明珠国际商务港3718室。
法定代表人:吴江,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庆安县马记蔬东坡包子铺。
住所地:庆安县恒顺嘉园楼下。
经营者:马秀波。
被告:黑龙江元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民益街179号4185栋3单元3层3号。
法定代表人:于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哈尔滨市道里区臻蜀东坡肉包地德里店,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地德里小区201栋5单元一层2号。
经营者:文宏。
原告济南吴江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庆安县马记蔬东坡包子铺、黑龙江元丰食品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道里区臻蜀东坡肉包地德里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吴江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吴江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济南吴江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