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8民初6099号原告:大悦城商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曹荣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国,内蒙古静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丰红霞,内蒙古静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万隆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南路飞麟别墅A1幢。
法定代表人:李大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忠芳,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46号南区14幢。
法定代表人:莫天全,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大悦城商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万隆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隆公司)、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房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
原告诉称:原告是“大悦城”“悦城”“JOYCITY”的商标权利人,核定服务类别为第36类房地产相关类别。
万隆公司在海口市龙昆南路96号楼盘现场、营销中心、周边广告宣传及互联网大量使用“龙昆悦城”和“JOYCITY”字样,侵犯其商标权。
搜房公司在其运营的搜房网发布涉案楼盘信息资料,亦有上述标识。
原告要求万隆公司停止使用上述标识,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
搜房公司停止在搜房网发布该楼盘宣传资料。
本院向原告提供的万隆公司住所地多次送达起诉书等诉讼手续及证据材料,因“电话有误、无法投递”“未能联系收件人”等原因均被退回。
最后一次邮寄送达后万隆公司签收并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认为被告所在地和侵权行为地实施地均在海南省海口市,应由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更便利和节约资源,申请将案件移送至该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侵犯商标权,应由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本案被告之一搜房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属我院辖区范围,故我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海南万隆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海南万隆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