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1民初1596号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汝湖雷士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铭,董事长兼经理。
被告:吉林省金禹远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长通路1077号东北电器城12号,实际经营地址:长春市宽城区长通路1073号。
法定代表人:官凤茹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金禹远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二项赔偿数额变更为1万元,并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本院对原告要求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的申请予以准许。
关于诉讼费的收取数额,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本院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确定其应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综上所述,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余款1775元退还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