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1民初174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中大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刘化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玮,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市润州区国安超市,经营场所江苏省镇江市新马路88号。
经营者:佘国安,男,汉族,1968年2月16日生,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兆飞,江苏宏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茅敏捷,江苏宏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市润州区国安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涉案纠纷已妥善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