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1民初266号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609号2幢5楼。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丽仁,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句容市宝华镇昱琴超市,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宝华镇鸿锦府006幢01层0111号。
经营者:武昱文。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句容市宝华镇昱琴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9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三项为“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2000元”,并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