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执16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85580067R,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古里镇波司登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梅冬。
委托代理人:沈伟华,系申请执行人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黄长林,男,1959年1月5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申请执行人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长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581民初119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依该判决书:一、被告黄长林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1016026号、第1016064号、第790705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销售侵权产品。
二、被告黄长林赔偿原告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
三、被告黄长林赔偿原告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500元。
前述二、三项所确定的赔偿义务由被告黄长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90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02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4920元,由被告黄长林负担。
(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2月23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248元,其中2267元发还申请执行人,收取执行费2981元。
另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组不动产。
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不动产、车辆信息。
2、2021年2月23日,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户籍、税务、公积金(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支付宝收货地址、出入境信息及其名下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3、2021年4月2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了限制消费令。
4、2021年7月3日,本院委托上述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期限2021年7月12日至2024年7月11日,该不动产系宅基地,暂不宜处置。
除此之外,未发现其他不动产登记信息。
5、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发起网络查询,反馈结果同之前无异,未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本院现场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0542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执行到位2267元及执行费2981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委托执行函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执行到位的款项及暂不宜处置的不动产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故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 晔 审 判 员 陈 娟 审 判 员 赵俊峰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朱小飞 书 记 员 顾 宏 续行查封告知书 一、申请执行人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之法律后果。
二、申请执行人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证明: (1)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申请书;
(2)原执行依据副本;
(3)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副本;
(4)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
(5)当事人信息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相关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