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702民初164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海阳,广东为峰(白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师伟,男,汉族,1990年2月8日生,住广东省阳西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师伟、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