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1民初96号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之二51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59D7PF67。
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梦雪,女,汉族,1996年5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兰考县××××××××1胡同16号,公民身份号码:410××××××××××××02X,系公司员工。
被告:魏燕,女,汉族,1991年2月11日出生,住山东省曲阜市×××××××××巷24号,公民身份号码:370××××××××××××529。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魏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