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4民初8947号原告:彼摩(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塔汇路6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9D。
法定代表人:林清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婷,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晴天箱包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合成村横坑新田五巷9号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K1Q。
法定代表人:伍利娟。
原告彼摩(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晴天箱包皮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后,原告彼摩(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广州市晴天箱包皮具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彼摩(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晴天箱包皮具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彼摩(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晴天箱包皮具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彼摩(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