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天下商机(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0106民初25624号
案件名称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天下商机(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天下商机(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成都班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京0106民初25624号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致民路48号1层。

法定代表人:郭一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杰,北京市荣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班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御街19号1栋43楼4301号。

法定代表人:杨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华,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下商机(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二区9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男,天下商机(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研发总经理。

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路边公司)与被告成都班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班花公司)、天下商机(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下商机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马路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杰、被告班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华、被告天下商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路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在天下商机公司网站(www.txooo.com)首页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2.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42000元及合理开支8000元(包括调查费1000元、公证费2000元、律师费5000元),共计150000元;

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马路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郭一凡于2016年8月29日申请注册第21125511号“马路边边及图”商标,该商标于2017年10月28日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类别为第43类备办宴席、餐厅、饭店、自助餐馆、流动饮食供应、茶馆、酒吧服务、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快餐馆、咖啡馆,商标专用期限自2017年10月28日起至2027年10月27日止,马路边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经受让取得该商标所有权。

马路边公司于2017年1月在成都成立,是一家专业餐饮运营及管理公司,“马路边边”麻辣烫作为旗下重点发展品牌,深挖成都80年代的味道,以怀旧、复古为主题,将属于四川的独特滋味传遍全国各地,打造全国有时代情怀的知名麻辣烫品牌。

截至2020年,“马路边边”麻辣烫全球门店总数已达1000多家,“马路边边”品牌已成为全国知名品牌,具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

马路边公司经调查发现,成都时代校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天下商机公司经营的www.txooo.com网站上发布“马路边边”麻辣烫加盟信息,其使用的“马路边边”文字与马路边公司第21125511号商标构成近似,该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被告提供的服务来源于马路边公司或者与马路边公司存在特定关系,侵害了马路边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同时,二被告该行为属于典型的混淆行为及作虚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第八条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

天下商机公司作为专门从事招商加盟服务的公司,在发布加盟信息前理应知道应当获得该品牌的授权,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发布信息,而其为成都时代校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提供平台,帮助其实施侵权行为,二被告构成共同侵权。

2020年10月15日,成都时代校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为班花公司,故马路边公司申请变更被告为班花公司。

庭审中,马路边公司发现涉案网页已经删除,故不再要求二被告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

班花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我公司没有侵犯马路边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也没有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实际上,马路边公司是根据公证书推断我公司存在涉案侵权行为,但是我公司对此根本不知情,何来侵权行为。

我公司享有企业名称权和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班花”注册商标,该商标注册时间先于马路边公司的商标,且“班花”商标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

因此,我公司没有引用别人商标的必要。

天下商机公司是第三方平台,与我公司没有同谋的意思表示。

涉案网站上不仅有我公司信息,也有马路边公司的信息,天下商机公司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涉案网页上有我公司的企业信息,但是无法证明是我公司录入或者输入的这些信息。

涉案网页上显示的信息并非是我公司的领域和控制范围,马路边公司提交的证据仅能显示我公司与天下商机公司产生了相关联的关系,涉案侵权行为与我公司没有关系。

天下商机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理由为:1.我公司主观上没有侵害马路边公司商标权的故意。

我公司尊重马路边公司的知识产权,但是我公司在网站上展示和发布“马路边边”信息,并非我公司主动发布的。

我公司成立于2006年,天下商机网为旗下门户网站,该网站作为一个招商加盟信息发布平台,从成立之日起,就提供开放的企业注册流程,为传统线下企业提供一个线上信息发布平台。

该网站上所有企业信息均来源于网民发布,我公司在网站首页底部和网站法律声明中做了相关说明。

我公司在接到相关投诉电话后,已经第一时间删除了相关信息,并做出了相应的说明。

而信息发布方为成都时代校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我公司在网站管理后台能够看到相关信息确实是成都时代校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发布的,该公司发布信息的时候提供了手机号和营业执照。

2.我公司与马路边公司属于两个不同的行业,我公司为一家互联网公司,马路边公司为一家餐饮公司,故我公司并没有对马路边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3.我公司作为一家互联网信息发布平台,并没有从此次展示信息中获取任何经济收益,马路边公司却起诉我公司承担150000元的经济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4.马路边公司诉请我公司在涉案网站首页刊登声明,我公司可以依据事实情况在网站首页刊登声明澄清事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0月28日,郭一凡经核准注册第21125511号“马路边边及图”商标(详见附图1),核定使用在第43类备办宴席、餐厅、饭店、自助餐馆、流动饮食供应、茶馆、酒吧服务、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快餐馆、咖啡馆服务上,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27日。

2018年10月20日,马路边公司经受让取得该商标。

2017年10月,四川省烹饪协会授予“马路边边麻辣烫”为2017青岛啤酒四川味道味来餐饮品牌联盟主推品牌;

2017年11月,“马路边边麻辣烫”荣获2017成都地铁美食十宗“最”串串香“NO.1”,荣获川报全媒体集群四川新闻客户端颁发的“城市新风尚行业新势力”2017四川行业领军品牌、新滋味·年度十大资格餐厅、最具发展力网红品牌;2017年12月,成都商报社授予“马路边边麻辣烫”为2017成都火锅盛典最佳连锁火锅串串品牌;

“美味不用等”授予“马路边边”为2017年度成都人气餐饮TOP品牌;

2018年3月15日,川报新媒体中心授予“马路边边麻辣烫”诚信经营承诺示范单位;

“新浪四川”及“新浪微博”共同授予“马路边边麻辣烫”为2017年度“成都十大人气串串香”、2018年度“成都最牛串串香十强”。

(2020)京求是内经证字第1218号公证书记载,申请人正尚律和(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2020年9月8日在北京市求是公证处“公证云”注册了账号;

2020年9月9日,申请人称因代理了马路边公司的知识产权维权事宜,为维权所需通过“公证云”见证实录取证功能对有关网页进行了保全,申请对上述保全内容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2020年11月11日,申请人通过“公证云”提交公证申请;

2020年11月12日,北京市求是公证处受理了该申请,之后公证员与公证处工作人员登录“公证云”后台,调取了申请人申请出具公证书的证据文件及相关数据文件。

公证处证明网页保全过程中取得的证据文件实时存入公证处服务器中,自生成之时起未被修改。

公证处工作人员将从“公证云”系统管理后台解密、提取、下载的网页数据文件刻录成光盘、屏幕截屏文件打印成图片后附至公证书。

该公证书后附截图及公证光盘显示:使用“北京市求是公证处见证实录客户端v4.1.0”,完成取证环境检查后,点击“见证实录浏览器”,进入相应页面,点击其中显示的百度搜索,进入百度页面。

在百度搜索栏中输入“天下商机网”,点击“百度一下”进入相应页面。

点击搜索结果中显示的“加盟网,创业小项目,小本生意,致富连锁店好项…”,进入网址为http://www.txooo.com/的网页。

该页面左上方显示“天下商机”标志,该页面最下方显示有“天下商机(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Copyright2017txooo.comInc.Allrightsreserved”及“内容声明:本网站为第三方信息发布平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本网站的招商加盟项目、商品、服务等信息内容系由会员、用户作为第三方发布,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均由会员、用户或经营者负责,本网站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网站信息如涉嫌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网站或按照本网站‘投诉删除’等途径联系删除”等内容。

在该页面顶部的搜索栏中输入“马路边边”,点击“搜索”进入相应页面,该页面仅显示一个搜索结果,为“马路边边麻辣烫加盟”。

“马路边边麻辣烫加盟”文字右侧显示有“认证”字样,下方企业处含有成都时代校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校园公司)的企业名称,把鼠标移至该企业名称处,另显示有“成都时代校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元成立时间:2018年公司地址:四川企业资质:人工已核实”的内容。

点击“马路边边麻辣烫加盟”进入相应页面,页面上部左侧显示有“马路边边及图”标志(详见附图2),下方“品牌介绍”部分含有“【麻辣烫串串香】品牌介绍成立时间:2018年品牌源地:四川加盟区域:全国经营品类:串串香适合人群:不限投资额度:10-15万”的内容,该内容下方另有“咨询加盟低价”“在线咨询”两个按钮。

页面下部含有“品牌介绍麻辣烫串串香”相关内容,具体为“马路边边麻辣烫作为中国健康清水原汁麻辣烫以‘轻麻泛香、轻油适口;

原汤原汁、老少皆宜’为核心竞争力为顾客提供健康美食、为加盟商好的创业平台式公司发展的高宗旨!

马路边边麻辣烫具有‘麻辣鲜香、风味*特、视觉鲜明、健康营养’四大特色,以其独特的经营模式,坚实的技术研发能力及先进的管理理念赢得了市场和广大消费者的认可和青睐。

马路边边麻辣烫经营规模迅速扩大,经营效益持续稳定提高,成为近年来国内发展极快的餐饮连锁企业之一,已经成为区域行业的佼佼者。

马路边边麻辣烫大的特点就是制作简单快捷,是人们心中的一个快餐食品。

其次就是它的材料的选择非常的广,比如说蔬菜,肉类,蛋类,以及一些其他的能吃的都可以做成麻辣烫,可以说麻辣烫无所不包。

马路边边麻辣烫重要的还是麻辣烫的独特的口味了,它能够满足多数人的美食口味。

相对于其他的餐饮,马路边边麻辣烫品牌不仅是产品劲道,健康美味,富有营养,被不少的顾客的喜爱。

马路边边麻辣烫品牌食材健康,工艺*特,是快节奏都市生活下的*选,出餐迅速,美味是消费者的关注要点。

”上述文字下方含有的“温馨提示”显示“以上内容由天下商机网小编整理发布……”等内容。

页面右侧含有“企业信息”栏目,其中亦显示了时代校园公司的企业名称和公司性质、注册资金、成立时间、公司地址及“企业资质:人工已核实”等信息。

“企业信息”下部另有“聚焦麻辣烫串串香”“马路边边麻辣烫开店投资大不大开店利润有多少”的内容。

该页底部含有“免责声明:本网站为开放性注册平台,以上所有展示信息均由会员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均由发布会员负责。

天下商机网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内容。

马路边公司另就涉案网页及工信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结果于2020年4月25日进行可信时间戳认证。

时间戳认证和公证取证的涉案网页内容一致。

工信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显示首页网址为www.txooo.com、名称为“天下商机网”的网站主办单位为天下商机公司。

庭审中,天下商机公司认可涉案网站系其经营,但其表示涉案网页上信息的发布主体并非其公司,而是使用网站的客户,其公司已经尽到了审核义务。

天下商机公司据此提交其网站信息管理后台网页截图打印件,其中显示了时代校园公司为已认证状态,认证时间为2019年8月1日,以及时代校园公司的营业执照等信息。

马路边公司对于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予以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班花公司不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

对此本院认为,由于上述证据的形式为网页打印件,班花公司亦不认可其真实性,故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

经询,天下商机公司表示,网络用户提供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有效手机号后,完成短信验证,即可以免费注册为涉案网站用户并发布信息。

其公司会对发布信息的违法性、侵权性进行审核。

违法性指的是有无网络安全监管方面禁止使用的、涉及黄赌毒等方面的词语,侵权性指的是非权利主体发布的知名商标、名称方面的信息。

如存在该情况,天下商机公司会进行删除等处理。

若没有上述情况,经过人工审核通过后,用户就可以成功发布信息,所有审核均为人工审核。

天下商机公司另表示,其有一个商标库,如果涉及到其中的商标,则会找用户索要权利信息及授权。

就涉案商标来说,其工作人员无法判断“马路边边”是否为商标,该商标不知名。

经询,天下商机公司表示,在涉案网站搜索“马路边边”显示的结果页面中,“马路边边麻辣烫加盟”文字右侧的“认证”字样意为用户完成提供执照信息、手机号验证的注册手续,企业信息部分显示的“企业资质:人工已核实”内容也是同样意思。

其另称,涉案网页下部“温馨提示”部分显示的“以上内容由天下商机网小编整理发布……”的意思亦为已审核通过,网页上所有在线咨询相关业务的负责主体均为信息发布方,非其公司。

2020年10月15日,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行政审批局核准,时代校园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为班花公司。

庭审中,班花公司否认涉案网页上的“马路边边麻辣烫”加盟相关信息系其发布,亦否认与天下商机公司存在合作关系,也没有委托其发布任何信息。

班花公司就此提交其公司及“班花麻辣烫”获得的荣誉证书复印件、注册于第43类餐厅、饭店等服务上的第13072347号“班花”商标注册证电子版打印件,拟证明其公司具有一定知名度、有自己的商标。

另,马路边公司就其主张的调查费、公证费、律师费未有证据提交。

上述事实,有公证书、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打印件、网页截图打印件、光盘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马路边公司系第21125511号“马路边边及图”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处于有效期内,马路边公司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根据在案证据显示,涉案网站发布的麻辣烫串串香加盟信息中,存在多处于“麻辣烫”“麻辣烫加盟”等表明商品或服务的文字前冠以“马路边边”使用的情形,甚至直接使用为“马路边边麻辣烫品牌”,在涉案网页显著位置亦使用了“马路边边及图”标志(详见附图2)。

上述使用行为,目的是告知潜在加盟商其可获得在餐饮类服务项目上使用“马路边边”品牌的授权,该种使用行为起到了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落入了第21125511号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

并且,第21125511号商标由汉字“马路边边”、汉语拼音“MALUBIANBIAN”及环状图形这三部分构成,根据三部分占比大小及相关公众的呼叫习惯,“马路边边”汉字为该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

而涉案被控侵权标志“马路边边”完整的包含了该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涉案被控侵权标志“马路边边及图”(详见附图2),其主要识别部分亦为“马路边边”汉字。

因此,涉案网站使用的“马路边边”文字、“马路边边及图”标志,与马路边公司第21125511号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构成对第21125511号商标的侵害。

对于班花公司辩称其并非涉案“马路边边”麻辣烫串串香相关加盟信息的发布者的意见。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涉案网站上显示“马路边边”麻辣烫串串香加盟项目的企业为时代校园公司,据此可能产生的利益归属者亦为该公司。

时代校园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变更企业名称为班花公司。

因此,在未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涉案“马路边边”麻辣烫串串香加盟信息的发布者为班花公司。

班花公司在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在涉案网页中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侵害了马路边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天下商机公司作为涉案网站的经营者,即使免费为相关主体发布招商加盟信息提供网络平台,亦应对在其网站注册的企业用户以及发布信息的内容以严谨的态度进行审核。

在案证据未能证明天下商机公司对班花公司注册、发布加盟信息尽到了相应的管理和审核义务,事实上为班花公司的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构成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应当与班花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马路边公司另主张涉案加盟信息中使用“马路边边”相关字样及标志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由于该行为已被认定为侵害商标权的行为,故对于马路边公司该主张,本院不再予以支持。

关于经济损失的赔偿数额,鉴于马路边公司的实际损失和班花公司的侵权获利均无证据证明,马路边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数额过高,本院不再全额支持。

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以及班花公司侵权行为的情节、持续时间、主观过错等因素,对赔偿数额酌情确定。

对于马路边公司主张的律师费,其虽未提交相应合同和票据,但考虑到确有律师代为出庭应诉,本院将根据本案的难易程度、律师的工作量等因素对律师费数额予以酌定。

对于公证费,虽无相应票据,但确有公证事项发生,故本院酌情予以支持。

对于调查费,无相应证据佐证,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消除影响,鉴于马路边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侵权行为给其商誉造成损害并造成其社会评价的降低,故本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成都班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天下商机(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00元;

二、成都班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天下商机(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理开支4000元;

三、驳回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50元(已交纳),由成都班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天下商机(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