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4民初53873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登记证号码6233664500011178。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美玲,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艳,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大无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航社区华强北路2001号深纺大厦B座806-37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700664XM。
法定代表人:张滔。
被告:张滔,女,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大无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张滔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