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92民初121号原告:广州太二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460房广州国际金融中心裙楼4层404单元。
法定代表人:何成效,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慧天,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恒,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区太二清炖牛肉馆,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玫瑰街3号1门。
经营者:刘洪迪。
原告广州太二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与沈阳市苏家屯区太二清炖牛肉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