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4民初55552号原告:株式会社蓓丽(Beauty&Nuri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衿川区加山数码1路205,11楼1107室。
法定代表人:李晚善、林宗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卡蕊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华林社区八卦五街16号八卦岭工业区420栋3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NG9X6Q。
法定代表人:陈钟钦。
原告株式会社蓓丽(Beauty&NuriCo.,Ltd)诉被告深圳市卡蕊莎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